【案情简介】
戴先生与庞小姐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戴先生用自己婚前的存款在深圳市罗湖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3月戴先生与庞小姐发生婚变,庞小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中登记在戴先生名下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戴先生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戴先生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戴先生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套房屋虽然是用戴先生个人婚前的存款购买,但购房是在戴先生与庞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戴先生个人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庞小姐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点评】
知名深圳婚姻律师程志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戴先生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戴先生婚前个人存款不因戴先生与庞小姐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戴先生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戴先生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所以也不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实践中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即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否会导致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进而将婚前个人存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程志律师分析认为,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非常有可能。若本案中戴先生在与庞小姐结婚后,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戴先生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下,程志律师认为,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高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的,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戴先生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且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故戴先生用婚前个人存款所购房屋应属戴先生的个人财产,庞小姐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