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够尽快结束现在的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上夸下海口,在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之后又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上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义务呢?请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李先生与张女士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个月爱情即降温,2010年6月双方就离婚事宜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须在两年内向女方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款,并分三次支付:男方须在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10万元人民币;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人民币;在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回老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男方反悔,一直不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现金款项。随后,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现金款项。
本案焦点:
此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反悔不予履行?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男方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女方3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经过律师见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关的补偿款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