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个月,妻子就“失踪”, 广东省佛山市的区伯苦守22年结果却遭遇“离婚难”。为此,区伯一纸诉状将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当地民政部门撤销他和妻子李某的婚姻关系。今天,高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结婚不易,没想离婚更难。谈起区伯,区伯所在的村委会副主任区细雄叹息说,“他是个苦命人。9岁父亲去世,10岁生病落下残疾,至今走路还是一瘸一拐。”由于不能干重活,区伯在农村打了将近半辈子光棍。到了1992年,49岁的他才在别人撮合下跟29岁来自广西的李某在同年的2月22日前往当时的高明镇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好景不长,结婚两个月后,妻子就向区伯表示要回老家迁户口并索要了9千元。“我也没多想,就凑了钱给她”,沉浸在幸福当中的区伯没有一点戒心,结果妻子真的拐了钱跑了。
“她什么也没有留下,除了结婚证。”至今,区伯也不知道妻子任何信息,连具体地址都不知道。
距离结婚已经20年了,2012年,区伯动了离婚的念头,“主要是我的身体越来越差,想找个老伴照看一下。”
然而,随后的离婚路却没有那么容易。区伯曾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他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但公安机关却出具了在该辖区内“查无此人”的证明,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最终区伯撤诉了。后来,他又多次找了政府的民政局、社工部,最后还是不了了之。随后,区伯就此提起民事诉讼,却又因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查无此人”的证明,而被法院以无法确定管辖权而被劝告撤诉处理。
“不管怎么说,我跟谁结的婚都不知道,二十多年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难道就要因为所谓的法律规定,而都不能撤销,这不是很荒谬吗?”区伯控诉道。
今年4月10日下午,高明区法院院长李少锋在一次接访中遇到了村委会代为反映的区伯情况,建议他们走法律程序解决。4月15日下午,区伯用口头起诉的方式,由立案法官记入笔录、区伯签名的方式,确认完成了对民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手续。
庭审上,原告区伯认为,被告当年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核不严格,在李某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写着“年龄属实”而不是“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且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也没有填写李某的身份证号码,“这表明当时李某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程序有严重瑕疵,理应撤销结婚登记。”
被告表示,民政部门当年是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申请人提供的登记资料要件齐全,且有当事人亲笔签名并按上指印,确认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
不过,该代理人也表示,受制于当年落后的技术条件,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没有要求将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存档,所以在婚姻档案中找不到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这情况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认为,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该案婚姻显然不属于以上情形。此外,区伯的请求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持续了2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我想早日解脱。”区伯坐在门槛上轻轻说了这么一句话。庭审结束后,区伯回到百年老宅的家中。一个人的屋子空荡荡,墙上的挂钟早已停止了走动,就像把妻子走后的时光也凝固了一样。
一个在普通民众看似简单甚至理所当然的离婚,缘何一波三折遭遇重重困难?执法者固然有其所坚持的法律程序,然而当坚守与大部分民众期许的结果不那么符合时,执法者应当反思:将纠纷推出自家“门外”绝不会是矛盾的终结。
如何更好的理解法的精神,其实是对执法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期待法院给出的最终判决。
法制网佛山(广东)5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