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均以失败告终。近日,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失败的新闻引起网友关注。如今社会剩男剩女一大把,相亲成为撮合男女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位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失败原因不难分析,虽然生理年龄已经达到,但心理年龄尚未成熟,尚未“断奶”。
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均未果,每次相亲都是“锵锵三人行”:程小姐、程妈妈和相亲对象共处一室。最近半年来,她相了19位男士,均未成功。专家认为,程小姐在恋爱心理上尚未“断奶”,如不重视,不仅影响相亲的成功率,还将影响未来的独立生活。程小姐家境优越,长相秀气,去年博士毕业,读书期间没谈过恋爱。问及相亲过程,她有些无奈:“每次相亲,我妈都非得一起去,说不放心。”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均失败,让人无奈之极。这母亲何必如此?究竟是为女儿好还是害了女儿?这样干涉恋爱是否违法?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均失败,母亲并没有使用暴力,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母亲虽有影响,但还是因为女博士自愿,这样的情况,法律也没办法。
婚姻是大事,虽然应吸取父母的经验,但也应听从自己的意愿。女博士带老妈相亲19次均失败,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在生活中,婚姻问题也屡见不鲜,必要时,可求助律师。(法讯网)